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终结执行事项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广东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2022年6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榕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前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于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和2022年7月2日的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2022年7月7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冀07执154号之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7民初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事项,本次终结执行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冀07执154号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分别于2022年6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6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投资设立广东榕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和富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联富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合贵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揭阳市明丰塑胶有限公司五家全资子公司(均为暂定名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0日和2022年6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2-068)。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部分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镀锌方管厂,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榕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偿还完毕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6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就问询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专项说明备注的有关内容,资金占用方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相关资金偿还情况,已偿还金额17,105.81万元中,624.97万元为原材料抵账,其余为现金偿还,现金偿还中包含转至孙公司北京云众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众林)10,900.46万元,该款项系李亚威代杨宝生向云众林转款。
(1)原材料抵偿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交易背景、交易对方名称,偿还金额确定等;
(2)自然人李亚威代杨宝生进行偿还并将款项转至云众林的原因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李亚威的身份信息、与杨宝生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双方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偿还资金转至云众林而非其他子公司的考虑,相关款项后续是否将通过预付款项等方式流向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事项。
一、原材料抵偿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交易背景、交易对方名称,偿还金额确定等;
2022年1月、2月、3月,公司分别收到自德旺塑胶采购的纸浆250.61吨、190.71吨、527.73吨,金额分别为144.63万元、121.91万元、358.43万元,合计624.97万元,已办理入库手续,直接用于抵减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相关纸浆月度平均含税价格分别为5,771.12元/吨、6,392.43元/吨、6,791.92元/吨,与纸浆公开市场价格、走势无较大差异,经查询,纸浆公开市场价格走势图如下:
由上图可见,2021年12月-2022年3月纸浆市场价格分别为5311.30元/吨、6,138.50元/吨、6,606.60元/吨、7,025.20元/吨,呈逐步走高的态势,公司采购流程为按市场价询价磋商后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锁定价格,到货周期一般为15天左右,实际结算价格为合同约定价格,故公司采购价格较月末公开市场价存在15天左右的时间差,模拟测算订货时市场公开市场价约为5724.90元/吨、6372.55元/吨、6815.9元/吨(取月初与月末价格平均值),与公司抵账纸浆价格无明显差异,抵账原材料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二、自然人李亚威代杨宝生进行偿还并将款项转至云众林的原因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李亚威的身份信息、与杨宝生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双方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偿还资金转至云众林而非其他子公司的考虑,相关款项后续是否将通过预付款项等方式流向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事项。
2021年末通信,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旺塑胶”)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7,105.81万元,截至2022年6月28日已全部清偿,其中原材料抵偿金额624.97万元,银行转账偿还金额16,480.84万元(转账至公司账户5,580.38万元,转账至孙公司云众林账户10,900.4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6月,李亚威代付至云众林公司10,900.46万元,系来源于杨宝生自李亚威处取得的借款(高大鹏提供担保),杨宝生指定云众林公司代为收款并抵偿德旺塑胶的资金占用。李亚威为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718XXXX),经查询当前公司股东名册,李亚威不是公司股东,与杨宝生、高大鹏均无关联关系,亦无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上述偿还资金转至云众林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已经被债权银行冻结,付款至云众林可以保证上市公司能正常使用该笔偿还款项以最大程度支持日常经营需求。云众林为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目前云众林银行账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后续并未通过预付款项等方式流向相关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为解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杨宝生与李亚威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李亚威、杨宝生、高大鹏三方签订的《保证协议》(此次借款由公司股东高大鹏提供担保),李亚威向杨宝生提供借款,并按杨宝生要求将其转至上市公司孙公司云众林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德旺塑胶非经营资金占用款10,900.46万元。
上述偿还资金转至云众林而非其他子公司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已经被债权银行冻结,为保证上市公司能正常使用该笔偿还款项以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杨宝生指定云众林公司代为收款并抵偿德旺塑胶的资金占用所形成。同意公司回复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二、根据专项说明备注的有关内容,资金占用方揭阳市汇明化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明化工)相关资金偿还情况,已偿还金额15,737.33万元中,包含转至云众林12,128.18万元,根据控股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级瓷具)等五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股权转让款6,089.89万元,用于偿还资金占用款。另外,汇明化工将自高大鹏处收到的3,910.11万元支付给公司,李亚威代杨宝生向云众林转款2,128.18万元。
(1)逐项披露资金偿还款的明细情况特种胶,并说明上述分项金额与合计金额是否准确;
(2)结合前期相关股权转让公告,说明目前有关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包括股权过户、资金支付等;
(3)参照前述问题一第(2)问,说明高大鹏、李亚威替杨宝生还款的具体情况。
一、逐项披露资金偿还款的明细情况,并说明上述分项金额与合计金额是否准确;
2021年末,汇明化工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5,737.33万元,截至2022年6月28日已全部清偿,清偿方式均为银行转账,其中,转账至公司账户3,609.15万元,转账至孙公司云众林账户12,128.1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6月,高大鹏付至云众林6,089.89万元,系高大鹏将应支付高级瓷具的股权转让款直接付至云众林以抵偿汇明化工的资金占用,相关抵账依据主要为高级瓷具、汇明化工、云众林、公司及杨宝生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另外,汇明化工于2022年6月付至云众林的3,910.11万元款项系来源于杨宝生自高大鹏处取得的借款,杨宝生指定云众林代为收款并抵偿汇明化工的资金占用,上述借款事项只涉及普通借贷关系并无其它利益安排。
二、结合前期相关股权转让公告,说明目前有关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包括股权过户、资金支付等;
根据公司2022年4月30日发布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瓷具与高大鹏先生于2022年4月2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5,201,6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高大鹏先生。由于高级瓷具所持公司股权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截止目前尚未正式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但股权转让款6,089.89万元已支付完成。
三、参照前述问题一第(2)问,说明高大鹏、李亚威替杨宝生还款的具体情况。
2022年6月,杨宝生分别自高大鹏、李亚威处取得借款3,910.11万元、13,028.64万元以偿还德旺塑胶、汇明化工对公司形成的资金占用,其中自李亚威处取得的借款由高大鹏提供担保,借款日利率为万分之四,经查询当前公司股东名册,李亚威不是公司股东,与杨宝生、高大鹏均无关联关系,亦无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为解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杨宝生与李亚威签订《借款协议》及李亚威、杨宝生、高大鹏三方签订《保证协议》(此次借款由公司股东高大鹏提供担保),李亚威向杨宝生提供借款,并按杨宝生要求将其转至上市公司孙公司云众林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汇明化工非经营资金占用款2,128.18万元。
上述偿还资金转至云众林而非其他子公司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已经被债权银行冻结,为保证上市公司能正常使用该笔偿还款项以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杨宝生指定云众林公司代为收款并抵偿汇明化工的资金占用所形成。同意公司回复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2022年6月,高大鹏付至云众林6,089.89万元,系高大鹏将应支付高级瓷具的股权转让款直接付至云众林以抵偿汇明化工的资金占用,相关抵账依据主要为高级瓷具、汇明化工、云众林、公司及杨宝生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另外,汇明化工于2022年6月付至云众林的3,910.11万元款项系来源于杨宝生自高大鹏处取得的借款,杨宝生指定云众林代为收款并抵偿汇明化工的资金占用。
上述偿还资金转至云众林而非其他子公司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已经被债权银行冻结,为保证上市公司能正常使用该笔偿还款项以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回复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3、获取高级瓷具、汇明化工、云众林、广东榕泰及杨宝生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对相关方进行访谈;
1、原材料抵偿金额624.97万元,涉及材料主要为纸浆,交易背景具有合理性;
2、李亚威代为偿还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金额准确,付款至云众林公司主要为规避资金冻结风险,具有合理性,相关款项后续未通过预付款项等方式流向相关方;